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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唐朝的法治思想为:一是“德本刑用”。唐初统治者强调论理道德是治国之本,刑罚镇压为辅助手段。因此,“德本刑用”思想成为当时立法的重要依据。二是立法要求宽简、稳定、统一。唐朝建立时就确定了宽简的立法思想,贞观年间 根据这一思想删简了旧律,作了不少改重为轻的规定,并保持了法律的稳定与划一。三是严格守法与执法。为维护封建法制的权威,唐朝严格了贯彻守法与执法的原则,使得内外官吏“多自清谨”,守法、执法情况较好,保证了封建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
与之相比明朝的法制指导思想如下:
一、刑乱国用重典。明初的统治者借鉴元朝灭亡的教训,尤其是元朝对官吏管理上的姑息养奸,导致政纲紊乱教训,在治吏上突出重典色彩,用重刑来控制统治集团内部的团结和稳定。同时,重典也适用于犯上作乱的行为和盗贼犯罪。二、法贵简严。立法上的简明和严厉是明初法制的又一特点。“简”是指法律要简明易懂,条文要精简,不必面面俱到,而应突出重点,着重打击重大犯罪。“严”是指法律处罚要严厉,强调法律的威慑作用,使百姓尊法、守法。三、礼法结合、明刑弼教。纲常礼教是明朝政府统治国家的国策,对顺从统治的“良民”用礼教教导,对不顺从的“顽民”就用法律严惩。
明朝主要的民事法律规范有哪些?
朱元璋当上明朝开国皇帝后,就不遗余力地反腐肃贪,为我国2000多年的封建社会中杀戮贪官最多的皇帝。有学者估算,在朱元璋当政的31年中,大约有10万到15万贪官人头落地。总结元朝灭亡教训,重典治吏明朝建立之初,朱元璋总结了元朝败亡的教训,认为纲纪废弛,官吏放纵,从而激化了阶级矛盾,导致了农民大起义,这是元王朝崩溃的主要原因。为此,他极力主张“立国之初,当先正纲纪”,用重典惩治“奸顽”。他曾说:“从前我在民间时,见州县官吏多不恤民,往往贪财好色,饮酒废事,凡民疾苦,视之漠然,心里恨透了。如今要严立法禁,凡遇官吏贪污蠹害百姓的,决不宽恕”。基于这样的认识,“重典治吏”成为明代特别是明初为政、立法的指导思想。刑法:剥皮朱元璋——杀贪官最多的皇帝朱元璋当上明朝开国皇帝后,就不遗余力地反腐肃贪,为我国2000多年的封建社会中杀戮贪官最多的皇帝。有学者估算,在朱元璋当政的31年中,大约有10万到15万贪官人头落地。当时,全国13个省从府到县的官员很少能够做到满任,大部分都被杀掉了。他颁布了有史以来最为严厉的肃贪法令:贪污60两以上银子者,立杀!”在他对贪官污吏实施的刑罚中,最有名的莫过于凌迟,把人绑在柱子上,用刀慢慢割;他发明了剥皮填草,就是将贪污官员处死后,把贪官的皮剥下来,然后在皮内塞上稻草,做成稻草人,并挂于公座之旁,供众人参观;他创造了一个以往封建统治者想都不敢想的政策,即规定普通百姓只要发现贪官污吏,就可以把他们绑起来,送京治罪,而且路上各检查站必须放行,如果有人敢于阻挡,不但要处死,还要株连九族! 鞭刑明初朱元璋反腐惩贪三大案空印案明初规定,每年各布政使司、府、州、县均需派遣计吏至户部,呈报地方财政的收支账目及所有朱元璋钱谷之数,府与布政使司、布政使司与户部的数字必须完全相符,稍有差错,即被驳回重造账册,并须加盖原衙门官印。各布政使司计吏因离户部道远,为免往返奔走,便预持盖有官印的空白账册,遇有部驳,随时填用。该空白账册盖有骑缝印,不做他用,户部对此从不干预。洪武八年(1375)考校钱谷书册,明太祖得知空印之事后大怒,认定自己发现了一个官员相互勾结、舞弊欺诈的泼天大案下令严办。致自户部尚书至各地守令主印者皆处死,佐贰以下杖一百,充军边地。与此案有关者多不免,被杀者达数百人。郭恒案郭恒案是明初一起重大贪污案,户部侍郎郭恒与中央六部及地方官员的勾结,侵吞税粮,寄存在全国各地,洪武十八年(1385年)被告发。朱元璋对他们严加惩处,将六部左右侍郎以下数百人处死,地方官员被牵连在下狱致死者数万人,追赃粮数百万石,是许多大中地主破产。欧阳伦驸马案 明朝为了控制西蕃少数民族地区,用中原地区的茶叶交换西蕃地区的马匹,把这个茶叶作为战略物资,严禁私自出口。驸马欧阳伦仗着自己是皇亲,让他的手下走私茶叶,这些人在地方上动用官府车辆,擅自闯关,不纳税、不服管,而且是任意捶楚把关的官员。地方守关的人不堪忍受,向朱元璋来报告。朱元璋得到这个情况以后非常气愤,把欧阳伦抓来杀掉,坚决处死。朱元璋严刑峻法重典治吏的措施朱元璋认为吏治腐败是严重弊病,“此弊不革,欲成善政,终不可得”。因此,明初治吏的重点在于惩治贪官污吏。《大明律》,是中国明朝法令条例,由开国皇帝朱元璋总结历代法律施行的经验和《大明律》教训而详细制定而成。《大明律》适应形势的发展,变通了体例,调整了刑名,肯定了明初人身地位的变化,注重了经济立法,在体例上表现了各部门法的相对独立性,并扩大了民法的范围,同时在“礼”与“法”的结合方面呈现出新的特点。完善法律,健全体系针对官员的贪污腐败,朱元璋建立了一套由《明律》、《大诰》、《铁榜》以及律文以外的一些诏令,单行科条组成严密的法律体系。《刑律》为《大明律》的主体部分。其中专设了“受赃”门,规定犯“枉法赃”,官“八十贯,纹”,吏“一百二十贯,绞”。犯“不枉法赃”至一百二十贯杖一百,流三千里。同时规定:“凡监临官吏挟势求索借贷所部内财物者,并计赃准不枉法论,强取者准枉法论,财物给主”。若是执法御史及督抚这类的“风宪官吏”犯赃,加二等治罪。犯赃官吏,官除名,吏罢役,永不叙用。至于监守自盗仓库钱粮的贪污行为,明律规定“并赃论罪”,并于犯官右小臂刺“盗官钱(粮)”字样,耻辱终身,赃四十贯处斩。明律对官吏索贿也规定了严厉的处罚。此外,明律还规定了对负有监察之责的都察院、监察道、在外按察的御史之官贪赃枉法的,要加重处罚。明太祖朱元璋编制《明大诰》做反腐教材。专设机构,强化监督朱元璋通过各种手段加强对官员权力的监督,借此防止和发现官吏贪污不法现象,从而予以重处。主要采取了如下几种手段、方式:一是设立御史台(后改为都察院),考察地方“官吏之贤否,政事之得失,风俗之美恶,军民之利病”,以“绳愆纠缪”,并逐步把七品监察都御史提升为正二品,另设六科给事中掌行政监察,与13道监察御使合称“科道之官”。二是定期考核官吏。分为以京官为对象的京察(6年2次)和以地方官吏为对象的“大计”(3年1次),考察标准有八项:“曰贪、曰酷、曰浮躁、曰不及、曰老、曰病、曰罢、曰不谨”以此处理有贪污行为的官吏。三是运用特务机构参与对官吏的监察和惩治,主要特务机构是检校,职责是“专主察听在京大小衙门官吏,不公不法,及风闻之事,无不奏闻”,以此暗中纠察贪官污吏。四是建立民拿害民该吏制度,以此借助人民力量监督腐败不法现象。洪武元年令:若官吏额外科敛,“许民拿赴有司,有司不理,拿赴京来议罪而枭令。”洪武十九年,又令说:“今后有司官吏,若将刑名以是为非,以非为民”,或“赋役不均,差贫卖富”或“造作科敛”,“许民间高年有德耆民率精壮拿赴京来”,“敢有阻挡者,其家族诛”。重典治吏,严惩贪污为了对贪官形成更大的威慑力量,明太祖朱元璋大量滥用律外重刑,刑罚手段令人发指。他下令各州县设立“皮场庙”,在众人围观之下活剥贪官的皮,然后实之以草,制成人皮草袋悬挂在官府门前,以示替戒。有人统计,仅《明大浩》载有案例的156个条目中,治吏者有128个,其中惩治贪赃官吏者占43个;多属于“株连人数多,且道杀最厉害的案件。”《明大浩初编》规定,官吏“贿路出人,致令冤者不伸,枉者不理,虽笞亦坐死”,《大浩三编》规定,官吏受赃而纵囚徒者,“本身处以极刑,络没家产,人口迁于化外。”此外,明太祖朱元璋还允许人民对“巧立名目,害民取财”的省、府、州、县官吏,“连名赴京状奏’,力图借民众力监戒和惩治贪官。洪武年间,仅贪污秋粮一案,贪官“系死者,数万人”。为何“我欲除贪赃官吏,却奈何朝杀而暮犯”“重典治吏”可能会在一时起到一定效果,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其起初的威慑作用大大削弱,而且随着既得利益阶层的增多,反对者或明或暗地予以抵制,最后只好不了了之。正如朱元璋哀叹说:“我欲除贪赃官吏,却奈何朝杀而暮犯。”洪武年间最著名的胡惟庸和蓝玉两案,前后历时十四年,牵连至死的足足有四万五千多人,而后的空印案和郭桓贪污案再起巨大波澜,不但官员被严办了无数,追赃还波及到了全国各地的很多富户那里,导致大批富人破产。皇权的绝对权威性,导致铁腕反腐存先天弊端反腐行动是自上而下的,法外施刑的泛滥说明了朱元璋并无意于建立一种完善的、可以自行运转的律法体制,而更多的是着重制衡官僚集团,于是,合理有效的监察机制就更是不必要、甚至根本就不会让其存在。皇权所追求的是一种“一把手说了算”的制衡结果,追求这种结果自然也就不需要什么“程序正义”。于是,派系的斗争与博弈,往往会利用吏治作为幌子打压对手打击敌人。朱元璋作为权谋高手,当然成为各派系斗争的佼佼者与获益者。洪武年间最著名的胡惟庸和蓝玉两案,前后历时十四年,牵连至死的足足有四万五千多人,而后的空印案和郭桓贪污案再起巨大波澜,不但官员被严办了无数,追赃还波及到了全国各地的很多富户那里,导致大批富人破产----这让人禁不住怀疑:借此大量敛财之举到底是搂草打兔子的结果还是其本身就是当初的直接目的之一?反腐呈现扩大化和不确定性,利益成追求的恒久因素朱元璋的反腐呈现出明显的扩大化和不确定性特点,而反腐一旦牵涉了利益集团的博弈,难免会出现扩大化的趋势。尽管反腐会有一些腐败官吏受到惩处,会有一些为富不仁者受到制裁,也会使一些地方得到相对的太平,老百姓欢欣鼓舞,而究其原委,这些所谓“战果”却大多只是权谋斗争之下的副产品罢了。而扩大化又使反腐或多或少会带有了不确定性。每个人虽然有可能成为一场上层社会博弈的受益者,也同样可能被莫名其妙地牵连进去,成为受害人。由于诛戳过甚,两浙、江西、两广和福建的行政官吏,从洪武元年(1368年)到十九年(1386年)竟没有一个做到任期满的,往往未及终考便道到贬黜或杀头。用朱元璋自己的话说:“自开国以来,两浙、江西、两广和福建设所有司官,未尝任满一人。”此种现象,不就说明了在朱元璋时代,反腐仅是一种工具,而非真正实行吏治吗?反腐缺乏标本兼治,酷刑严律只能是前"捕"后继朱元璋没有想到的是,造成腐败的根本原因不是他的惩贪措施不严厉而是中国的贪渎文化过于根深蒂固。在传统中国社会,因为政治权力笼罩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而对权力的制约乏力,腐败机会遍地皆是。而朱元璋的低薪制又加剧了腐败的蔓延。史称明代“官俸最薄”。正一品官月俸米八十七石,正四品二十四石,正七品七石五斗。合成银两,一个县令月收入不过五两,折换成现在币值,一千元左右。如果不贪污,大明王朝的官员们根本活不下去。 然而,朱元璋却从道德高度出发,认为官员应该不计报酬,敬业奉献;朱元璋相信暴力恫吓可以取代一切其他努力,造成一个绝无贪污的纯而又纯的世界的做法,面对强大的腐败传统、官员们糊口的生存权利,坚持着对惩贪工作的不切实际的高要求,就变得不切实际起来,变得没有自觉遵守的制约力。腐败现象难以根绝,就丝毫也不奇怪了。结语:反腐境界有好几个层次,只有严律酷刑让人不敢贪是不够的,还要有制度与监督使人不能贪、有待遇与责任使人不想贪,有自觉与道德使人不会贪,才能真正抑制贪腐之心、遏制贪腐之行。毕竟,惩处不是目的,制度保障和生活保证,辅以价值体现、精神满足,才是治理贪腐的根本之道。
明初朱元璋的立法指导思想
(一)所有权的规定
明朝从保护君主专制所赖以发展的经济基础出发,保护官僚、贵族、地主的土地所有权。从宋元以来,土地国有制打破,土地自由买卖,也不再实行均田制,所以明律废除了唐律以来的“占田过限”的条款。这是封建社会后期地主经济发展的结果,但也致使明代的土地兼并更加严重。目洪武至孝宗一百四十年间,自耕农士地亩数减少一半。
明初,通过核实田亩编造“黄册”和“鱼鳞册”,确认了各种形式的上地所有权。明律禁止盗种、强种土地,以此保护土地的所有权。不论官田还是民田,都在保护范围之内。“凡盗种他人田者,一亩以下答三十,每亩加一等,罪止杖八十。荒田,减一等,强者,各加一等。系官者,又各加二等。花利归官、主”。另外,明律规定,盗卖、换易、冒认及侵犯他人田宅者,分别答五十至徒二年。为保护土地、房屋交易的合法性,以及双方的权利,又规定,典卖四宅应税契,不税契者,分别笞杖,罚没一半价钱人官。
明律有关土地所有权的法律规定,比唐律明显要宽得多。
(二)婚姻家庭制度
明律关于婚姻方面的法律规定,基本沿袭唐宋旧律。如父母的婚姻决定权,婚姻缔结的要件,离婚条件的“七出”等。但明律所确认的婚姻家庭制度,也基于时代的演进而有所发展。
其一,定婚时,有“残疾老幼、庶出、过房乞养者”,要明确告知,然后再立婚书,依礼聘嫁。
第二,府州县长官不得于任内娶所辖地区民女为妻、妾。
第三,不得收留在逃女囚为妻妾,否则治罪。
第四,不得强占良家妻女为妻妾,如强夺、奸占、或卖与他人为妻均处重刑。
明律在继承方面强调嫡长子继承制,立嫡违法者,杖八十。对财产的继承,不论嫡庶,诸子平分。只有对户绝财产,才由所生亲女承受。寡妻无子守志者,继承属于亡夫份额。明继承法较前朝详密,反映了封建社会后期,由于商品经济的发展所带来的财产关系上的复杂性。
四、明朝主要的经济法律规范有哪些?
明太祖朱元璋为了“安生养息”,恢复和发展生产,采取了一系列重要的经济措施,如严禁略卖良民为奴,解放劳动力;招诱流亡,移民开荒;兴修水利,疏通河道;实行屯田;开发边疆等等,由于得到法律的强制保证,这些措施推行得比较顺利,封建经济也因此得到了显著的发展。与此相应,明代的商品经济也有了进一步的发展,为了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制订了许多相关立法,以加强对经济关系的法律调整。富有特色的如下:
(一)工商禁榷制度
明朝继承前代传统,对盐、茶采取买卖控制原则,《大明律》中规定有明确的《盐法》、《茶法》。
盐法的基本内容是:国家统销,须专卖许可贩售,严禁私盐,不但禁私煎(制)、私贩,买者亦有罪,罪止杖一百。特别注意惩办监临官吏等参与破坏盐法的行为。
明中叶后制定的禁私茶的条例、比照私盐条例处理。
(二)金融税收制度
明律中专列有“钱法”和“钞法”,以保证货币正常流通。
明政府为了增加国库的收入,对投入流通的产品都依法征税,并对匿税者规定了刑事责任。明律中还对外贸往来的税收有明确的“十税一”的规定,这表明了维护国家税主权的严正立场。
此外,明律对借贷、买卖及市场管理都有具体规定,并且大体内容与唐律基本相同。
明朝的经济立法,反映了统治者力图运用法律调整手工业和商业的意愿,这对于明初社会经济的恢复和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明初经济立法的指导思想,是为中央集权制度造就雄厚的物质基础,具体表现为削弱和打击足以构成地方割据势力的经济力量,同时也贯彻了传统的重农抑商的政策,使商人不可能形成举足轻重的社会政治力量。在明朝的经济立法中,还经常以刑罚的手段处理违反经济法规的行为,这也反映了中国封建专制时代的法制特点。
明太祖朱元璋(1328年10月21日-1398年6月24日)是明朝的开国皇帝,也是继汉高祖刘邦以来第二位平民出身的君主。
在位期间廷杖大臣、废相、设锦衣卫、大杀功臣(也包含惩治贪赃枉法的元勋)等诸多辣腕功过难断,也立下了明朝君王极权及高压统治的典型。
朱元璋一直以来都是一个极大争议的人物,可说是位贤君,也可称暴君。持正面评价者通常都是从其大力打击贪污,恢复经济着眼,历史记载朱元璋是少见勤政的皇帝;而持负面评价者则多从其高压统治着眼,如杀戮功臣、文字狱及廷杖。洪武六年,朱元璋鉴于开国元勋多倚功犯法,虐暴乡闾,特命工部制造铁榜,铸上申戒公侯的条令,类似战国时代的“铸刑鼎”,已经隐约透露了日后屠戮的信号。后来的胡惟庸案实际上成为朱元璋整肃功臣的借口。
洪武二十三年(1390年),李善长的家奴卢仲谦告发李善长与胡惟庸往来勾结,以“狐疑观望怀两端,大逆不道”见诛,接续又诛杀陆仲亨与唐胜宗、费聚、赵雄三名侯爵,株连被杀的功臣及其家属共计达三万余人,连“浙东四先生”亦不能免。朱元璋还特地颁布《昭示奸党录》。洪武二十六年,锦衣卫指挥蒋献诬告蓝玉谋反,牵连到十三侯、二伯,连坐族诛达一万五千人,把打天下的将领几乎一网打尽,此时又颁布《逆臣录》,诏示一公、十三侯、二伯。
洪武二十七年(1394年),朱元璋杀江夏侯周德兴,以及杀颖国公傅友德,与他同时被杀的还有蓝玉的副将,在捕鱼儿海战役中立功的定远侯王弼,蓝玉死后不久,定远侯王弼就对傅友德说:“帝晚岁峻诛杀,我辈几无噍类矣”,朱元璋知悉后,赐死王弼。1395年开国六公爵最后一位仅存者冯胜被杀。至此,明朝的开国功臣几乎被杀尽,开国六公爵除了邓愈外,可以说无一善终。这时朱元璋说:“自今胡党蓝党概赦不问。”朱元璋晚年嗜杀,大臣们祇要观察皇帝当日临朝的穿戴,即悉皇帝心情好不好,“太祖视朝,若举带当胸,则是日诛夷盖寡,若按而下之,则倾朝无人色矣。”[4]
总括而言,朱元璋诛杀功臣是铁的事实,这也造成靖难之役时,能勤王卫主的老臣已经不多见,仅存者只剩下武定侯郭英、长兴侯耿炳文等人。曾经向朱元璋建议“高筑墙,广积粮,缓称王”的朱升,洪武三年告老还乡,特地向皇帝请求赏赐“免死券”,但他的儿子朱同最后被赐自缢。清代学者赵翼说朱元璋:“借诸功臣以取天下,及天下既定,即尽举取天下之人而尽杀之,其残忍实千古所未有。”
除大诛功臣外,朱元璋也杀文人,吴晗《朱元璋传》中开列了被杀文人的名单:“处州教授苏伯衡以表笺论死;太常卿张羽坐事投江死(注,不是他跳江自杀,而是绑起来扔到长江里);河南左布政使徐贲下狱死;苏州经历孙右;曾为蓝玉题画,泰安州知州王蒙尝谒胡惟庸,在胡家看画,王行曾作过蓝玉家馆客,都以党案被杀;郭奎曾参朱文正军事,文正被杀,奎也论死;王彝坐魏观案死;同修《元史》的山东副使张梦兼、博野知县傅恕、福建佥事谢肃都坐事死,曾在何真幕府的赵介,死在被逮途中,曾在张士诚处作客,打算投奔扩廓帖木儿的戴良,畏罪自杀。不死的,如曾修《元史》的张宣,谪徙濠州;杨基罚作苦工;乌斯道谪役定远;顾德辉父子在张士诚亡后,并徙濠梁,都算是十分侥幸的了。”
明太祖虽标榜复古,但他大多数制度是从蒙古学的,廷杖与责打臣下是从蒙古学的,法制是从蒙古学的,违反了“刑不上大夫”的古训。另外,他与蒙古人一样,为了动员全社会,他十分重视户口普查,每个人有固定的义务,每个大臣首先是家臣,然后才是大臣。人民分为军户、匠户、民户,不许随便转换工作,这是从成吉思汗的十户制学的。从前大臣上朝是不用跪对的,明朝则要,因此明朝君主是绝对专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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